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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人员:
为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步发展,确保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统筹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参保时间:保险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参保续保时间: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以后每年8月至11月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
三、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年。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80元。
四、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和1张一寸证件照及缴纳22元的IC卡费和参保费,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五、缴费方式: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由村委会和社区统一代收代缴后,报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六、待遇报销标准和比例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门诊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住院(含特殊病门诊)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乡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50元,支付比例90%;县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80%;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比例55%;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50%。
(二)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区内协议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顺产包干1500元,剖宫产包干支付:县级2400元、乡级1800元,市级及以上定额支付:顺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
七、就医结算:参保居民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