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 中共鲁甸县委组织部主办 Copyright@2005-2017.www.dzpjhb.com.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鲁甸县文屏镇卧龙社区政通路6号8楼 邮箱:ld_gov@126.com 邮编:657100
中共鲁甸县委组织部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站创建于2005年07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中共昭通市委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类人才到脱贫攻坚一线创新创业的意见》(昭发〔2017〕3号)、《中共昭通市委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发〔2014〕27号)、《鲁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鲁甸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鲁党人才通〔2012〕1号)等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继续实施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切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人才强县战略。
第二条 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内、省内科研前沿,正确把握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我县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提出并制定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推进技术交流,赶超省市先进水平;积极参与省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的策划、咨询、研究和实施;加强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优秀人才的培养使用力度。
第三条 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全面真实、择优选拔、客观公正。
(二)公认性原则。选拔培养的对象要坚持优中选优、注重质量,做到社会公认、同行公认、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培养工作在群众、社会和各级监督机关的监督下开展,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 从2015年到2020年计划选拔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人选120名左右,每年选拔一批,每批选拔20名左右,选拔培养工作坚持高标准、不降格以求,符合一个、选拔一个,成熟一个、培养一个,根据每年实际,分别确定选拔培养人选。
第五条 鲁甸“名家、名师、名医”选拔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分别为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选拔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选拔的范围主要是在我县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艺创作、哲学社科、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创新成果,业绩突出、公认度高、影响面广,在省内、市内、县内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或人才。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专家或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一)“鲁甸名师”的选拔范围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在岗教师;
(二)“鲁甸名医”的选拔范围为全县公立、民营医院及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医师;
(三)“鲁甸名家”的选拔范围为全县教育、卫生之外的领域。
第七条 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的学风,有开拓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创新成果。
(一)年龄一般为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二)单位领导原则上不作为培养人选。
(三)昭通市“兴昭人才奖”和第一、二届“名家、名师、名医”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不再参与选拔。
第八条 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人选的分类条件:
(一)“鲁甸名家”选拔条件
1.经济发展类。
(1)在推动全县经济发展中,成绩突出、作用发挥明显,对社会贡献大。
(2)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优异成绩。
(3)在企业管理、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和规划、建设、工矿、商贸、交通、旅游等行业,充分发挥管理、协调、创新等能力,业绩突出、社会贡献大,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影响力大、作出突出贡献的“名工匠”“土专家”“田秀才”。
(5)近5年来,获得过市级(含行业奖)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2.科技进步类。
(1)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研发方面成绩突出。
(2)积极应用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3)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研项目并作为主要完成人;科技项目通过市级以上专家鉴定,且生产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较好效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近5年来,科技论文在市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获得过市级(含行业奖)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3.哲学社科类。
(1)在全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成果突出。
(2)担任过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重要学术职务,为该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作出过较大贡献,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3)主持过市级及以上重点课题;学术成果在市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
(4)近5年来,获得过市级(含行业奖)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4.文艺创作类。
(1)在推动全县文学艺术事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
(2)在文学艺术创作、创新方面有所突破,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公认度。
(3)文学艺术作品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有个人专著出版,文学艺术作品在市级以上征文竞赛、专业比赛、艺术竞赛中获奖,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好反响。
(4)近5年来,获得过市级(含行业奖)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鲁甸名师”选拔条件
1.师德高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校纪,正直诚信,热爱学生,执教严谨,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
2.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3.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1)能够因材施教,形成自己特有的教学风格并得到社会认可。
(2)注重德育工作,在学生德育方面有独到经验和明显成效,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所教科目、所带班级、所带学科成绩优良,所带班级在学校的班级工作考核中达到优秀,近5年来所教班级在学业水平测试(中考、会考)和高考等考试中成绩突出。
(4)对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作为精品课堂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能够带动一批本学科教师成为优秀骨干教师。
(5)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成果突出,在市级以上教学核心刊物发表过专业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或出版过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
4.有一定的社会公认度。在社会、学校、家长和学生中有良好声誉,近5年来,参与县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等教学研究活动并获奖;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评定的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绩)奖。获得过县级(含行业奖)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三)“鲁甸名医”选拔条件
1.医德高尚。热爱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具有高度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
2.具有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3.具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危病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在本地重大疾病预防诊治上有突出贡献。近5年没有发生过医疗事故。
4.有较强的科研、带教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学术指导和带头作用。在推动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5.近5年来,在市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获得过县级(含行业奖)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选拔按照发布公告、推荐和申报、评选、公示、报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发布公告。各责任部门按本实施办法要求分别拟定县级年度选拔工作公告,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发布,在全县营造良好评选氛围,争取各级组织、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第十一条 推荐和申报。鲁甸“名家、名师、名医”的推荐和申报,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各乡镇和县直各相关单位推荐上报。推荐人选与应评人选原则上按3:1比例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
(一)初评。“鲁甸名家”的初评由县人社局负责组织,“鲁甸名师”的初评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鲁甸名医”的初评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由各责任部门制定年度选拔工作方案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评选前应广泛征求所涉部门、单位领导和专家意见,评委中应有各方面的专家代表。各责任部门要组建初评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认真开展初评,评出初步人选,经各责任部门党委(党组)审定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复评。
(二)复评。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复评委员会,评出培养人选。
第十三条 公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征求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我县主要媒体对入选的培养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报审。经公示未发现影响选拔问题的培养人选,报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培养计划。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期为2年。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培养周期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培养措施等。各有关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应为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人选参加高端研修、集中培训、交流研讨、课题研究、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强化日常管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人选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座谈交流、走访慰问、定期联系等方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培养人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养人选在两年培养期内应结合所在行业及研究领域,至少完成“四个一”(开展一次专题调研、举办一次专题讲座、完成一个研究课题或形成一项专项成果、向县委、县政府提一条合理化建议)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考核。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三个责任部门分别组织开展“鲁甸名家”“鲁甸名师”“鲁甸名医”培养人选及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对培养人选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组建科研团队、实现岗位目标等方面情况,对培养人选所在单位重点考核履行培养管理职责、提供配套政策措施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责任部门要把培养人选及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书面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措施。
(一)每名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入选者给予1万元培养经费,分两年划拨。每年年终入选者经责任部门年度考核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后划拨5000元培养经费,培养经费从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报请县委、县政府授予“名家、名师、名医”荣誉称号,并作为县委联系专家候选人。对条件成熟的“名家、名师、名医”,责任单位要及时申报建立“名家、名师、名医”工作室,充分发挥“名家、名师、名医”的传帮带作用。
(二)本着“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从2015年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把“名家、名师、名医”年度选拔工作作为乡镇和县直部门特别是三个责任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同时对建立的“名家、名师、名医”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工作室每个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在培养期内,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培养工作经费,主管部门还应根据选拔人员取得的成绩和培养情况给予经费、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严格纪律监督。选拔活动要拓宽选人渠道,严格评选条件,保证推荐质量,在各级监督机关和群众的监督下开展,真正把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创新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选拔出来。
第二十条 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入选者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人选资格,并停发配套经费。
(一)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有违反法律行为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人选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要分别制定“鲁甸名家”“鲁甸名师”“鲁甸名医”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年度选拔方案及考核办法,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类指导好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年度选拔方案及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年度选拔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从2015年起开展年度“名家、名师、名医”选拔工作。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选拔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鲁甸“名家、名师、名医”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办发〔2015〕18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